摘要
聚居于祖国西南部崇山峻岭包围中的湘、鄂、渝、黔、桂五省市交界地带的侗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中,曾长期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形式上与今天的村民自治极为类似的原始民主自治制度。这一制度文化传统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特别是与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之间,有适应和相似的一面,又有不相适应并存在本质区别的方面。协调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用村组法规范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实现原始民主自治的现代跨越,既大势所趋,又任重道远。
出处
《求索》
CSSCI
2002年第2期45-48,共4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乡土秩序下的乡村治理──湖南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研究>(湘宣字[2000]23号A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