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及建设阳光型政府,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为指导,向社会公开,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实施以来,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仍然存在问题,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对于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范围等都含糊其辞。为此,立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以及实践经验,进行探讨以求一些合理建议。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第5期125-126,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