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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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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立不作为犯需要具有保证人地位和作为可能性,作为犯的着手认定时间往往早于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的处罚通常应轻于作为犯,因而区分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现实意义。区分两者,应根据法益状态说、风险说与介入说,同时考量罪刑法定、责任主义、人权保障、法益保护等要求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原则上不作为可以符合所有由作为实现的构成要件,但处罚不作为是对国民自由的限制,故应将不真正不作为犯限定于杀人、放火、诈骗等侵害重大法益、发案率较高、一般预防必要性较大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包括"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情形。犯人探亲逾期不归的不成立脱逃罪。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交通事故被害人留在现场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则"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不作为的单纯逃逸,至多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非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者 陈洪兵
出处 《法治研究》 2017年第1期126-136,共11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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