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给有利于基层治理的社会组织提出了一个新名词,即社会治理有效型社会组织,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政治上可信任,二是功能上起补充作用。本文通过一个已经让中央党校案例教学中关注的社会组织(江海社工事务所)为例,探讨了社会治理有效型社会组织的成立条件主要有政府的引导式支持、社区的局部性需求、主体的多元化凝聚;社会治理有效型社会组织的服务范围可拓展到社工服务、决策咨询、稳定评估、法律宣传、公益培训等领域;社会治理有效型社会组织的模式创新主要是嵌入党的色彩实现主体创新,立足政府购买竞争实现机制创新,弥补社会治理弱点实现目标创新。
出处
《管理观察》
2016年第36期79-80,83,共3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