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拟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加以落实,但建立在"案多人少"拟制前提基础上的"繁简分流",不仅与既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冲突可能,以牺牲刑事司法本质属性的代价,换取相对有限的所谓"司法效率",可谓得不偿失,更可能滋生司法腐败等负面效应。相较而言,将认罪认罚从宽理解为对于既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重述更为适当。这样不仅避免制度新设所造成的制度合法性与兼容性难题,更可以为既有制度的整合提供统一的指导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是否需要通过创设案件分流机制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成为一个需要再次确证的可辨之题。
出处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75-80,共6页
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意的拟制与导入机制研究"(13CFX060)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课题"现阶段党的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研究"(2015LZY039)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2016FRGG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