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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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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对象未被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存在明显暗示嫌疑,或者辨认过程由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未在辨认笔录中进行合理注明,又未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在此情况下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作者 万亿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2期53-54,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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