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刑事错案治理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印证理论存在批判替代论和修正完善论的理论争议。刑事错案的生成不能归因于印证模式,而程序化的印证模式只能是治标不治本。针对当前刑事印证理论存在的理论误解、绝对主义误读以及应用的局限性等困境和问题,有必要从印证的本体论视角进行修正和完善。作为证明方法的印证,具有对象特定性和信息完整性,是对案件确定事实的不断追寻。印证的原理需要从命题论、过程论、融贯论和科学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释,最终通过印证的分类适用来实现其有效性。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73-187,共15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司法改革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11AFX01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为什么是方法--论刑事司法改革整合方法"(JBK160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