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经济金融发展,金融危机的诱因和表现形式日趋复杂、传染性和破坏力越来越强,金融危机救助的主体、客体、政策工具也不断发展。由于金融危机救助行为属于公共产品供给范畴,理应由担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职能的政府部门实施。同时,实施金融危机救助的部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几乎能无成本地、源源不断地创造或获取流动性;二是能与金融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便捷、充分地获取市场信息。
出处
《中国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0期55-57,共3页
China Finance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政府资产负债测度核算的理论方法与政策研究"的资助
项目编号:713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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