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预备犯无论是在结果无价值还是在行为无价值的视阈下,其处罚的正当性都面临重重危机,而实质预备犯则因其行为的定型性及对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获得了处罚的正当性。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模式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独有,但是其存在将形式预备行为及欠缺法益侵害抽象危险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的"非理性"扩张因素。基于目的论解释的立场,在法教义学上应通过行为类型、犯罪形态及法益侵害类型等路径对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相关犯罪作限缩解释。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8-65,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BFX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