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平台,以其"债权式直接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功能实现模式的创新金融体征,改变了金融资本循环形式和周转规律,对于推进中国金融格局"蝶变"、探寻小微企业融资新路径等确有裨益。然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诞生到受追捧,进而失序发展再到当下泡沫欲裂之状况,是其实然状态与其应然状态严重背离的结果,与负面清单背景下的"法外治权"有关。行业健康发展亟待监管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秩性并有效实施。调研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虽被定位"信息中介",但难褪其"信用中介"之本色,其风险典型具备金融风险范畴特征,因此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规制之合秩逻辑。
出处
《经济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5-42,共8页
Economist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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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创广东发展新优势研究"(WT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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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科技金融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协同创新"课题(16XT05)
区域金融政策重点研究基地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