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中期的"两税法"改革首次在制度层面上将"摊派定税"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虽然在财政摊派的执行过程中,官吏课敛无度,人民深受其害,但这一形式在后世历代的财税行为中却不断得到强化,其根本原因在于"摊派定税"这一行为与专制政治机制的有机契合。从哲学层面进行考察,儒教构建的等级森严、家国同构的政治伦理扼杀了个体及个人权利,遏制了现代意义的法律的产生,并将专制政治机制内化到了个人的道德体系和行为规范。因此,要规范财政收入行为,必须在文化意识上复兴"民重君轻"的先贤思想,重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从而真正实现依法治税。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21-125,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