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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不以险情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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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紧急避险应当以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观点加以判断,而不以险情的实际发生为构成要件。因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自身故障引起险情的,乘客有权选择最迅速、最便捷的方式紧急避险,即使险情未实际发生或者被排除,对于乘客在避险过程中所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营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蒋晓明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8期51-52,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王利民《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1页.
  • 2奚晓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民事卷(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23.
  •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29.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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