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一规定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契机,但由于对合理回报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法律规范对此问题的界定模糊不清等原因,合理回报在实践操作中比较混乱,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厘清合理回报的性质,完善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出处
《中国成人教育》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8-21,共4页
China Adult Education
基金
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课题"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3]-JKGHD-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