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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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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程序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实现程序法治的根本途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重新构建侦、诉、审三者关系,重点是侦、诉关系和诉、审关系。只有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并以审判为中心进行全面设计,才能实现这部法律的科学化、现代化,为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奠定基础。
作者 徐静村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3-76,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徐静村.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J].现代法学,2003,25(3):3-9. 被引量:25
  • 2徐静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展望[J].现代法学,2000(1).
  • 3徐静村.二十一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展望[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01(1).
  • 4徐静村.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

共引文献5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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