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院长既属于审判人员,也是审判管理者,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职责。当前,地方法院院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存在职责范围不清晰、行使方式行政化等问题,应予关注。院长行使审判管理职责,具有现实合理性,并符合法理价值,对其应当规范而非废止。院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价值同一原则、依法管理与有限管理原则、柔性管理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院长审判管理的核心职责有两个方面,即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监督指导职责和保障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审判事务决策管理职责,两类职责各有其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为促进院长审判管理职责的实现,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配套机制,并明晰审判管理责任的性质,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3期57-6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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