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罪包含五种客观表现形式,其中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为其中较为典型的一类,该规定在考虑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时,忽略了采矿权内矿产资源的财产私有属性。该类行为既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同时也侵害了矿山企业的财产权,符合想象竞合犯理论,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予以规制。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该学说忽视了对所侵害较轻法益的评价,而从一重重处学说避免了该学说的不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从理论自洽和对采矿权的保护考量,应将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从非法采矿罪中剥离,按盗窃罪从重处罚,限缩非法采矿罪的适用范围。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5年第6期31-3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编号:JD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