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章节,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但是有关水生态环境犯罪却笼统地规定在污染环境罪当中,而且由于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治理的理念陈旧,导致《刑法》在保护水生态环境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些严重的水污染和水资源的破坏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刑事惩治,水生态环境难以复原。我国面临着严重的水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水生态环境犯罪法律关注程度亟待加强,迫切需要《刑法》予以有效应对。水生态环境犯罪治理需要在厘清水生态环境法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与刑罚适用,进行科学的环境刑法规制。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67-76,共10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