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名誉权,但诽谤条款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特别是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言论。究其根源在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客观上没有明确名誉权保护的范围;主观上没有明确故意的界限。基于此,认定诽谤国家公职人员的关键在于客观上明确名誉权范围;主观上坚持实质恶意原则。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5年第5期106-108,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基金
江苏省2014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诽谤’的认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SJZZ_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