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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因锁事殴打他人遭到对方报复致伤,能否认定为因工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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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酒店面点师赵某,2010年11月29日19时,因琐事与帮厨陈某发生争执,先谩骂并打陈某一耳光。陈某约一小时后持菜刀将面案上工作的赵某砍伤,致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左尺骨下段骨折,赵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邴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
作者 方和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第10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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