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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采煤作业后在单位澡堂洗浴摔伤,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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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矿务局井下采煤工蒋某,2010年5月16日井下采煤结束后到单位澡堂洗浴,在洗浴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左手骨折。蒋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
作者 方和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第10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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