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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监督权与经济公诉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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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国家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构成。司法权孟德斯鸠称其为裁判权力,是法院和法官听审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判的权力。它是一种中立性权力,应遵守“无控告即无法官”的原则。“从性质来讲,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
作者 刘少军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14年第1期1-19,共19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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