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的确立,填补了200人以上非上市公司的监管空白,为我国建构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了制度基础。现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核准制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与其便利融资、放松管制的立法目的似有冲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应当采取以注册制为核心、以核准制为补充的双层模式,并辅之以合格投资者、融资豁免、股东集团诉讼、双向转板规则等配套规则,淡化行政管制、强化企业自治与市场自律。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4年第10期99-102,共4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财富活化
规则变迁与公司诉讼的成长"。(项目编号:10YJA8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