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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奖励办法力促品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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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7日,海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海南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4年第8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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