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的长期存续既是与传统中国固有的社会条件相契合的产物,同时在传统社会条件的支撑下也展现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及效益和效率的价值,但由于传统社会的执政者对于调解的工具性运用,扭曲了调解自身固有的合意的本质属性,使调解所呈现的价值与功能始终处于一个较低层次。这也促使我们反思在新社会条件下,如何通过机制的创新来完全展现调解所固有的价值属性,使其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00-105,共6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社会的变迁与调解司法效用的实现"(项目编号:12SFB503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