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是工业社会治理文明的一项伟大成就,法治以非常经济的方式供给了社会秩序。在组织这里,由于通过规则诠释了法治的精神,因而实现了组织行为的同一性和标准化,使组织以一个整体的面目出现。然而,在法治中存在着深深的悖论,而且,法律与规则的施行,也都是以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为前提的。在后工业化进程中,随着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状况,法律与规则在功能实现中都面临着诸多困难。因而,从组织运行的视角看,不是求助于法律和规则的规范,反而需要赋予行动者以更大的自主性。在工业社会中,集体行动系统是以官僚制组织的形式出现的,这种组织表现出了对规则的依赖。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所构想的集体行动系统是合作制组织,这一组织会表现出对组织成员基于知识和智慧的自主性的尊重,并谋求道德的途径去规范其自主性。
出处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第4期71-79,共9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ingbo Municipal Committe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去完善社会治理体系"(12XNL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