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现行法规对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交易未实现利润抵销及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交易及其披露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规定 ,给一些公司操纵会计利润及资产规模以可乘之机 ,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笔者认为 ,从实质上看联营企业已构成了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 ,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间的交易属主体内部交易 ,其交易未实现利润应当予以抵销 ,以真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 ,因联营企业在合并报表中采用的是“一行合并法” ,使得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不能够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直接抵销 ,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交易属关联交易 ,充分披露非常重要。
出处
《会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7期45-48,共4页
Accounting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