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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私立教育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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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确认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从而确立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组成部分中的地位.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在制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都明确并重申了这一基本原则.近几年来,民办教育得到较大发展,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的统计资料表明:2000年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共有5.43万所,比1999年增加0.89万所,在校生总规模达到了693.05万人,比1999年增加120.01万人.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社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等各界人士对民办教育的立法提出了日益高涨的要求.由此,研究国外的私立教育立法将会于我们大有裨益.
出处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0期4-6,共3页 Education and 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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