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当事人名称
原告汕头市和平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HACHIMAN SHIPPING S.A..
被告DORVAL KAIUN K.K..
二、当事人诉辨
原告汕头市和平海运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7月3日,原告所属"和平"轮在长江口水域正常出口航行时,相向行驶的被告所属"金亚马"轮突然违章穿越航道,在"和平"轮的正常水道上碰撞了"和平"轮的首部,造成船艏左舷严重受损,原告营运被迫中止,损失达90万元人民币.原告认为,本起事故是由于"金亚马"轮违章航行穿越航道避让措施严重不当所致,被告对此应负90%的责任.据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出处
《航海》
2002年第3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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