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诉讼审判方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合理因素 ,试图加强庭审中辩论的强度 ,进而实现“对抗求证、对抗求真”的目标。但是由于我们忽视了对支撑对抗制庭审的审前程序的研究 ,所以难以发挥改革后此庭审模式的优势 ,严重妨碍了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们完全有必要在借鉴国外预审程序的基础上 。
出处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76-79,共4页
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