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常为人们忽视的中世纪并非是法治发展史上的空白。法治思想与实践在中世纪的发展历程表明 ,法治首先表现为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相互妥协的产物 (阶级性 ) ,随后才表现为全社会各阶级的共有价值 (中立性 ) ,既是价值 ,又是工具 ;既有阶级性 ,又有普适性 ,笼统地强调任一方面而不顾其他方面都是不足取的。
出处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11-13,共3页
Journal of Jinzhou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a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