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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税款优先的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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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税款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新的《税收征管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的地位,这对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便于税务机关履行征收税款职能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出处 《湖北审计》 2002年第4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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