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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审查——完善我国反倾销行政复审法律制度的思考

DIFFERENT REVIEW--Perfecting China's review system of antidum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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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西方国家惯例和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进行反倾销的行政复审;主管机关也有权自行发起行政复审.所谓反倾销行政复审是调查机关对自己做出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以及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策,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 王贺军 阎海
出处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45-48,共4页 Inter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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