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是具有非对抗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根据农村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的性质不同,又可区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的非对抗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农业发展综合规划及信息系统,大江大河治理等.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即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具有不完全的非对抗性与非排他性.如: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医疗等.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而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使得对它们的"生产"或提供作为地方政府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公共财政的主要内容之一.
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120-124,共5页
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