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者离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特殊契约,契约对双方均有经济性。协议双方的协商地位因缔约时间的不同而存有差异。判定竞业限制协议成立应以合意为基础,从契约理论和劳动法理论不同层次考量,超越法律容忍限度的条款或缺失某些条款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整体无效,应审慎处理缺失条款或者不公平条款导致的问题。
出处
《中国劳动》
2018年第12期80-84,共5页
China Labor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竞争法与劳动法视野下的离职竞业限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批准号:13YBB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