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是在改革初期设立的 ,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同其他鉴定制度一样 ,其设置有诸多不合理的地方 ,与行政改革、当今的法治精神相冲突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严肃、科学、专业性的技术鉴定 ,应当从行政部门独立出来 ,成为一个公众性的中介机构 ;颁布新的有关医疗事故鉴定方面的单行法律 ,建立地、省、中央三级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专家库 ,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司法鉴定制度健全和完善的必然要求。
出处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1年第4期197-201,共5页
Journal of Law &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