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误区之一:强调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而忽视了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和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外在特征。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在强调调整方法主要是肯定、鼓励、倡导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30多条应为模式中只有2条有对应的违法后果,致使大多数应为模式得不到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对于应为模式不作为的行为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
出处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68-69,76,共3页
Forum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