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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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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因患有"五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其自身携带的大量病原体随粪便、尿液或由口鼻和其他体表暴露部位排出,病原体污染了手、工作服或身体其他部位,这些部位直接或间接地接触食品,使食品受到病原体污染,当人们食用了被污染的食品后,即可能引起疾病的发生.
作者 王秀清
出处 《职业与健康》 CAS 2001年第10期52-53,共2页 Occupation and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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