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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教育的重新审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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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中国教育的困惑 1995年《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一规定表明了教育与市场的基本关系。但是,在实践中,这样一个规定没有能够有效地调节政府对学校的制约关系,反而导致在贯彻中发生诸多认识上和适用上的混乱。实际上,通过市场对教育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在中国,教育能否介入市场,如何介入市场。
作者 劳凯声
出处 《首都经济》 2001年第9期13-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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