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权关系模糊、耕地实际所有者缺位,耕地均包没有流转功能;耕地无偿使用,缺乏投入积累和竞争机制;虽然能暂时调动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失去了集体经营的积极性。租赁经营则使集体成为耕地的真正所有者,租赁双方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耕地因属竞争性租赁,具有内在的流转功能,使劳动力与耕地等生产要素得到较好的组合;耕地有偿使用,具有健全的积累机制和投入机制。租赁经营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有上述的本质不同,但也有共同点,即二者都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文章还指出了用耕地租赁取代联产承包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出处
《科技导报》
CAS
CSCD
1991年第3期26-29,共4页
Science & Tech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