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存在问题
1.1法律法规方面
卫生行政部门未被明确成为五大卫生的统一执法主体.如学校卫生,卫生部门无独立的执法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中妨碍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这种规定监督主体和管理主体含糊不清,导致监督权与处罚权分离,影响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劳动卫生国家无专门的具体卫生法律,《劳动法》中虽然作出一些原则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1年第4期288-289,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