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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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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人无法接近侵权人所掌握的证据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难以举证。出于这一原因,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作了上述规定,一般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 马东晓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1年第3期38-39,共2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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