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应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税源充裕稳固,第二,税基应具有地方性和普遍性的特点,第三,能满足闭合性地方公共商品的需求。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或好的州和地方税)的准则为:税基不应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否则纳税人就会从税负高的地区转移到税负低的地区;采用的税种就能筹集足够的收入以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收入应稳定,可以预测并具有一定的弹性;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应具有不可转移性,以免削弱地方税与地方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即税收收入不应很容易地转移给非居民个人);应便于管理等。房产税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想选择。故房产税税源比较确定,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房屋也在不断增加,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房屋也在不断增加,房屋价值也因时代变迁、有效需求增加而提高,所以房地税税源充裕稳固,房产税的收入从原则上讲是可以预测的和稳定的,尽管这要取决于定期的房产重估,实际上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在有些国家这种房产重估很少进行,房产具有固定的座落地点、不能随意移动、地域性强,而且房产与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房地产税税基具有地方性和普通性的特点,房地产税税基具有地方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房产不可隐匿的特点,减少了偷税的可能性,征收相对方便。房产税能基本满足闭合性地方公共商品的需求。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8期28-29,共2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