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定时期的地方税制所提供的财务,必须与本地区的公共品供应所需要的财力相适应,否则,当地方财政收入入不敷出时,将迫使地方政府寻求新的财源或对现有财源实行重新配置,一方面可能通过延长政府收费商品系列,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则运用“经费包干”,弥补经费不足,但由于政府收费的垄断性和管理的分散性,在对政府收费行为缺乏严密监控的情况下,不仅政府收费标准可能背离价值补偿原则和收费搭车现象严重,而且政府所收取的费用有一部分也不一定能用在公共品的价值补偿上,随着政府收费范围的扩大和收费标准的提高,地方税基础被侵蚀的情况将日益加剧,从而使地方税运行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必须确保地方税所提供的财力占地方财政收入较大的比重,而作为地方税的主体部,必须是那些收入弹性大且税源稳定的税种。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28-31,共4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