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使财产的持有、控制以及存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给有关财产罪的认定与处罚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首先,对金融财产出现了遥控的形式,改变了传统的携带、持有观念,使绑架罪与抢劫罪在手段、对象上的区别更加困难。其次,需要考虑金融财产多元控制的特点,来正确认定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的界限以及有关侵犯财产罪既遂未遂的界限。再次,金融财产存在、控制形式的信息化,不仅使有关犯罪的实行行为呈现出新特点,而且还会产生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值得探讨。
出处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01年第7期54-57,共4页
Network Security Technology &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