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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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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现行的农业税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调整。一、我国农业税制现状及弊病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是1958年颁布实行的。其特点是以土地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征税基础。实行比例税制,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征税以实物交纳,货币结算。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1952年为12%,1957年为10.3%,1965年为6.2%,1983年仅为3.04%,1987年甚至不到3%,一直呈下降趋势,不仅农民的税收负担较轻,而且农业税在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下降。其弊端在于: 1、计税土地面积不实。现行的农业税制把土地、常年产量做为征税的依据,这就使计税基础繁琐化了。按规定,财政部门每年都应下去清查土地,但事实上是根本不可能的。据笔者了解,近几年,有关部门虽曾组织力量清理核查应税土地,但结果还是无法核实。多年来。
作者 于君 潘铁人
出处 《经济纵横》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1期54-55,共2页 Economic Revie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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