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对鉴定结论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剖析 ,指出鉴定结论的作用在于补充事实裁判者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 ,而非最终结论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然后对鉴定的提出、鉴定人的选任以及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介绍了这一问题上的三种不同模式之后 ,指出了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之后又对鉴定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评析。最后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讨论了鉴定结论的效力。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年第2期69-83,共1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