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的加总,在个人利益存在冲突的条件下,只能够在立宪层次通过程序上的一致同意实现。公共利益最多只是土地征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为了有效约束国家或政府的土地征收,需要增加适当补偿作为公共利益的唇齿条款。美国和法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案例的判决强调了程序和适当补偿。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公共利益"条款需要从补偿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89-96,共8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土地产权
土地流转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ZD048)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无政府状态下的制度起源与实施机制研究"(项目编号:IFYT1209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