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公共企业是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一种工具,是为弥补市场对公用产品供给无效的产物,因此国有公共企业属于以完成公共服务为首要目标的特殊法人。国有公共企业不能适用规范市场主体、贯彻自治原则的《公司法》等民商事立法。我国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制定国有公共企业法的专门法、基本法,规定国有公共企业的成立解散、组织运行、信息披露、监管等制度。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72-175,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区分理论与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3BFX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