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后语”是附加于裁判文书规范化格式后的一段针对当事人的偏重道德感化、伦理教育或者个案启示的简短文字,它代表合议庭全体法官的道德评判或者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对裁判理由和结果的补充说明,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后语”带有极强的道德教化和伦理色彩,实为对传统裁判文书规范形式的一种伦理化突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官后语”自1996年首次在司法裁判中使用后一直争议不断。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3期144-144,F0003,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