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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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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变更为公司法人,甚至准许反向转变。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法人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法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亟待法律的完善。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应当规定严格的程序等加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力度。如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公示义务,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等制度,赋予债权人请求提前清偿、提供足额担保的权利。
作者 董梦晔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3期117-124,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江苏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FXB0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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